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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看电影!台湾电影宣言

发表于 2025-12-21 16:16:07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要看电影!台湾电影宣言


在1986年、1987年的交界点上,我们回顾思索近两年来台湾电影环境发展的种种迹象,深深感觉到台湾电影实际上也已经站在转折点上。在这个关键的时刻,以下共同签名的这些人,认为我们有必要紧急表达我们的关心和忧虑;这一篇文字,将大致说明这些人共同部分的立场和意见,也将说明我们对电影政策、电影环境的期望与呼吁。
我们对电影的看法
我们认为,电影可以是一种有意识的创作活动,电影可以是一种艺术形式,电影甚至可以是带着反省和历史感的民族文化活动。
但是,我们也知道,电影在更多的时候是一种商业活动,它受生产与消费的各种定律所支配;电影产业因为有着投资风险和获利能力的双重性格,使得电影圈中活跃着各形各色的利益团体以及既得利益团体。
上述二者都是常识,知者甚众(却常常忘记);我们觉得有必要重申这个基本认识,才能在表达立场和判断问题的时候,不致忘了根本。
我们认为,属于商业活动范围的电影,自有经济法则的支持与淘汰(成功的商业电影自票房得到报偿,失败的商业电影在错误的投资中得到教训)。这一切,都不劳文化政策的管理单位或知识界的意见领袖来费心。
但是,另一种电影(那些有创作企图、有艺术倾向、有文化自觉的电影),它们对社会文化的整体贡献可能更大,而它们能掌握的经济资源则可能更匮乏;这个时候,文化政策、舆论领域、评论活动才找到他们应该关心、应该支持、应该声援的对象。
当然,所有的电影创作或生产,都声称他们有创作意图、有艺术成就、有文化自觉;因此,文化政策的管理单位、舆论界的工作者、评论界的专业人士就要负起责任,从创作的成品中观察,指认出何者是,何者不是。
我们对环境的忧虑
创作与商业之间,政策与评论之间,上述的活动及其平衡本来是一件单纯的现象(如果各组人都扮演好他们的角色)。但是,就近两年台湾电影环境所显示的迹象来看,我们不得不表达若干严重的忧虑;因为,显然有一些错误的观念或扭曲的力量,使得上述活动无法得到正常的运作;其结果是,台湾四年来发展出的“另一种电影”的微薄生机,就在此刻显得奄奄一息了。
我们对电影环境的忧虑,大者有三:
一、我们对政策单位有怀疑
从电影事业融资办法、1986年金马奖、外片配额制度取消后的参展影片奖励办法等事实,我们常常对电影政策的管理(或辅导)单位很困惑,我们不知道它究竟是一个电影的工业辅导机构,或文化辅导机构,还是一个政治的宣传机构。
电影政策的管理单位显然是性格分裂的,它的政策立场从不清楚。它有时候颁奖给《好小子》,奖励它“拓展海外市场的成功”;它有时候颁奖给《箭瑛大桥》,说它“有益社会教化”;当它主动提出三千万的资本拍摄政策片时,它拍出了《唐山过台湾》、《日内瓦的黄昏》及《八二三炮战》来,相信这些可以做有效的政治宣传。
从文化政策的观点看,这些工作都是奇特而不可理解的。但是,这些事实毕章一而再、再而三在我们眼前发生,使我们不得不相信,管理这个社会的文化政策的,可能是从来没有决心要支持文化活动的机构。
二、我们对大众传播有怀疑
台湾的大众传播,对整体社会的改良似乎都怀着监督者、促进者的角色自许;这几年,它们在政治新闻、消费新闻、环保新闻各方面,都有前瞻的眼光和具体的贡献。
相形之下,大众传播从来没有把电影活动当做文化活动来看,也没有打算以专业知识提供一个支持体系(但在文学、表演艺术方面,大众传播却做了一些事)。不仅如此,大众传播对电影活动明显地有着“歧视”,它作贱电影的从业人员,把明星的私事丑闻当做头题新闻,但是电影文化呢?一部在国际影展得奖的影片可能得不到讨论或报导的篇幅。
究竟大众传播是怎么样看待电影活动呢?从现有的内容范围及其质量,我们不得不怀疑主其事者从来不重视、不关心这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在这个角度看,大众传播多年来在这个项目“失职”了。
大众传播不关心电影的文化层面,它的从业人员也失去这一部分关照的能力;这两年,大众传播在讨论港片、台片之区别,讨论商业电影的改良等问题,流露出知识的匮乏与见解的荒唐,证明长久以来大众播的疏忽已经开始出现强烈的副作用了。
三、我们对评论体系有怀疑
评论体系或评论大众(criticizing public)本来在一个社会扮演带有强烈道德性目标的角色。它一方面有诠释的功能,使创作活动的意义得以明朗或伸展;它另一方面又有制衡的功能,避免社会被单一的价值(如票房、广告、错误的评价)所支配,提供给资源不足的创作活动另一种社会支持。
但是,近两年在传播媒介上出现的评论,却有一组忘了他们的角色的“评论家”。他们倒过来批评有创作意图的电影作者,指责他们“把电影玩完了”,指责这样的电影“闷”;主张台湾电影向港片看齐、向好莱坞看齐。
这样的评论的出现,本来不足为奇。荒唐离奇的见解每个时代都有,但当这一类评论与落伍的大众传播结合时,成为一股评论的主流,这个评论体系就令人严重地担忧--我们没有在评论体系得到平衡,反而偏得更远了。
失职的评论大众,扭曲的评论体系,我们又要从哪一部门得到平衡呢?
上述三者,固然是我们对整个电影环境忧虑之大者;其它的忧虑也不是没有,譬如:全盘商业化的公家电影机构,缺乏人才的电影商业界等等,但如果与上述三者相比,我们又觉得不值一提了。
我们期待的改变与我们自己的决心
我们所期待的改变,当然针对着我们所担忧的事。这些改变,具体的方案有无数的可能,但原则却是不变:
第一,我们要有明白表示支持电影文化的电影政策。我们希望,电影政策的管理单位能够清楚说明他们的方向,他们所欲支持的电影,他们想把台湾电影带到什么地方去。我们希望,政策单位能够明白,如果他们准备支持民族的自主文化,就必须有决心、有目标、有任事的勇气。如果电影政策的管理单位决心要支持商业的电影、政治宣传的电影,它也可以尽管说明,让所有有意从事文化电影活动的人,趁早对政府机关的支持死了心。
第二,我们希望手中掌着大众传播的舵的任事者,注意电影活动的文化层面,注意电影在社会上可能扮演的诸种角色。我们希望大众传播把“影剧新闻”和政治新闻、文教新闻放在同样的地位上,追寻同样专业的人才,以前瞻的、公益的眼光来对待这一组新闻。
第三,我们诚恳地期望台湾所有从事电影评论的工作者,反省自己的角色,忠诚地扮演自己在社会中最有意义的角色。在台湾的电影环境,究竟哪一种电影才是评论者应该着力讨论的电影?我们也希望指出,评论者永远要小心成为另一种既得利益者;评论者的价值来自读者对他的信赖,如果他想到自己的利益,忘了他是别人的“利益”,他就完全失去评论者的条件。让我们共同进行一种“评论的评论”,把不合格、不诚实的评论者指出来,让读者们唾弃他们。
除了我们所期待的改变以外,我们尚在此表达我们的决心。我们相信电影有很多可能的作为,我们要争取商业电影以外“另一种电影”存在的空间;为了这件事,我们在此签下我们的名字,不仅在这个宣言上和其它相同意念的人站在一起,也将在未来的时刻,从自己的岗位上继续支持“另一种电影”。-我们在新旧年度的交界点上、新旧电影的转折点上,提出这个宣言,我们渴望得到志同道合的朋友给我们精神上的支持。
这份港台联署名单,有几个特色:其中反映了台港两地支持新电影现象的电影工作者、影评人、及文化界势力。里头许多影评人皆是在新旧影评论战时,和所谓旧派影评人争论者,例如黄建业、焦雄屏、陈国富、詹宏志;香港影评人舒琪、李焯桃、金炳兴、罗维明亦曾在梁良之《谁是上帝?谁是教宗?》一文发表后,于香港《电影双周刊》为文强烈反驳。李焯桃与金炳兴皆曾于担任《金马奖》评审时,发出不平之鸣,前者于1985年时成为金马奖“拥侯派”、“倒侯派”争论之评审之一,后者于担任金马奖评审时中途退出。
简言之,此名单反映了支持新电影的影评人势力。这份名单其实若干程度上,反映了“作者电影”影评系谱之人脉痕迹,例如名单中有60年代《剧场》季刊的陈映真、邱刚健、张照堂等人,亦有70年代活跃于《影响》或试片室文化的李道明、蒋勋、张毅、齐隆壬、罗维明等,这可说明新电影现象与“作者电影”影评这条系谱之关连较近,而理解80年代新电影现象时,将其看做类似电影思想脉络下之延续,较为妥当。这份名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支持新电影之人脉关系,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以较集体方式现身,吁求社会给“另一种电影”生存空间。
之后当新电影人脉试图建立一套有别于金马奖的本土电影鉴赏机制“中时晚报电影奖”时,将可发现其中掌握论述权及评论权之评审名单,与签署“另一种电影”宣言者,有高度重叠现象出现。然而电影宣言发表后,除了在一些文化性期刊如《南方》、《当代》、《文星》等有若干回响外,并没有对批评的三个对象——政策单位、大众媒体、评论体系——造成影响。
另外,宣言非但并未达到与不同势力对话的功能,反倒使原本即相左意见更加两极化:例如宣言中指责“评论体系”偏颇,亦即指涉了“新旧影评之争”之两造,然宣言本身则被他们论辩对象之一的梁良讥为一场“宣传”性质的“文化秀”,不但是搞“唯我独尊”的小圈子,其中若干成员更是“言行不一”,他并且认为新电影碰上瓶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那些拥护新电影的主流评论把这些影片的成就过度完美化。
把这些导演的地位过份偶像化,以为天下电影之美已尽在这个小岛上,容不下任何负面的评论”,而“……在大众传播媒体中拥有最大、最多评论机会与影响力的人,不正是在《宣言》中参加签名的那几个人吗?
身为评论主流的代表人物,却又公开指责评论主流‘失责’‘扭曲’‘荒唐离奇’,岂非怪事一桩?”影评人协会的老成员黄仁则认为这份宣言“未经过任何电影团体讨论,签名者中,也没有一个电影团体负责人,岂能代表全台湾电影界做宣言?”
蔡国荣则认为这是“一场格调不高的论战”,“凡事和自己意见相仿就大力吹捧,弄得满天都是‘大师’,若和自己意见有出入就百般辱骂,也弄得满地文化贼”。此外,《电影宣言》之诉求也有不够具体的情形,例如宣言要求政策单位、大众传媒、评论系统给“另一种电影”生存空间,这只处于广泛之呼吁层次,却并未提出具体之政策雏议,也没有谈到应如何处理“另一种电影”最核心的发行问题。
宣言本身反倒较像一份消极的是陈情书,将太多期望消极地寄托在外在因素上,把希望寄托在官方开明辅导,且依旧过度将文化与商业二分化,并未触及“另一种电影”发行管道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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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强,支持楼主,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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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个去,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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